GB6675-2003规定了以下玩具的燃烧性能要求:
● 儿童穿的服装(化装服饰),特别包括披肩、飘拂的衣服和类似的服装;
● 儿童可以进入的玩具(如玩具帐篷和玩具屋);
● 儿童拥抱的玩具(软体填充玩具);
● 面具和假发等儿童穿戴物。
具体的燃烧性能要求主要包括:
1.一般要求:
下列材料不能用于制造玩具:
(1) 赛璐珞(亚硝酸纤维)及在火中具有相同特性的材料(除用于清漆或油漆的材料);
(2) 遇火后产生表面闪烁效应的毛绒面材料。
此外,除下列情况外,玩具不应含有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
● 单个密封容器内的易燃液体,且每个容器的最大容量为15 mL;
● 完全储存于书写工具细管内的疏松材料中的高度易燃液体或易燃液体;
● 按GB/T 6753.4-1998标准使用六号粘度杯测定,动态粘度大于260×10-6 m2/s,对应流动时间大于38 s的易燃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