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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能否将“知名国产品牌”列为技术参数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8 09:52:50    来源:民族品牌网     浏览次数:3362    评论:0
导读

  作者:郝邦涛  关键字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核心产品  案例回放  某公路管理站委托采购机构采购道路扬尘治理机械设备。中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A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查询答案不满意,A公司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投诉内容包括: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国内知名品牌”、“先进”报价,以不

  作者:郝邦涛


  关键字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核心产品


  案例回放

  某公路管理站委托采购机构采购道路扬尘治理机械设备。中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A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查询答案不满意,A公司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投诉内容包括: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国内知名品牌”、“先进”报价,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核心产品,涉嫌违反相关法律。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A公司投诉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始采购。


  问题启发


  1.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可以使用“国内知名品牌”和“先进”等术语吗?


  2.招标文件可以不指定核心产品吗?


  专家评论


  中央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峰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采访时表示,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引用“国内知名品牌”、“先进”等字样,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但招标文件应当回避。首先,我国法学界没有“驰名商标”的概念,这是一个通俗的民间术语。法律领域只有驰名商标、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概念,由地级市工商局、省工商局、国家商标局认定。“高级”也没有明确的定义,所以很难衡量哪个产品不属于“知名品牌”或者“高级”。购买者希望通过类似的描述来表达购买意向,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要通过技术参数的量化和考核来达到购买目的。如果那些无法量化,无法写入评分细则进行评估打分的技术要求,其实对采购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冯进一步指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采购要求应清晰、规范和准确。技术要求和业务要求要客观,量化指标要明确对应的顺序,如果有连续的区间,则按区间划分顺序。《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目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顺序有不同的对应分值。因此,购买者的购买意图应该用可量化的技术参数来表达,并纳入详细的评分中,从而达到他的购买目的。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蓝萍律师表示,虽然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词汇表述,但是【0x9A8B】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如果采购要求不明确,或者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明确,就会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供准确的投标报价,同时会给评标主体过多的主观判断空间,从而无法保证整个招标过程的公平竞争。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已经开始用负面清单来限制。如海南省、浙江省宁波市、江苏省无锡市、福建省福州市等地发行的《政府采购法》等。明确将设置要求为“知名”、“一线”、“同等级”、“暂定”指定、“备选”等模糊表述界定为“以不合理的条件给予供应商不同或者歧视性待遇”周蓝萍表示,实践中,如果必须对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进行报价,以准确、清晰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建议在所报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考或等同”字样,所报商品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选择性,从而避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


  付逸考通问答频道专家万指出,招标文件不可能列出参考品牌和厂商,即使列出了不止一家。根据《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对特定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限制或者指定,是区别对待或者歧视性对待供应商的不合理条件。参照挂牌品牌的做法虽然没有直接界定和规定,但会在一定程度上诱导评标委员会,对其他没有挂牌的品牌不公平。因此,招标文件不能列出参考品牌。如果所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技术复杂程度或特殊性质使其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您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针对问题2,周蓝萍认为,虽然本案中提到的招标文件中表述的“核心产品”具体情况不清楚,但处理原则是一样的。如果招标文件中“核心产品”的表述会导致采购要求不明确,或者招标主体不能做出准确的报价判断,影响政府采购或招标程序的公平公正。从这个角度出发,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核心产品或其主要参考标准。


  中央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峰指出,《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构成和产品价格所占比例,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所以如果是单品购买,就不需要确定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未确定核心产品的,属于不符合招标文件。


  监管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在同一合同项下参加投标的,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名投标人参加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在同一合同项下参加投标的,按一个投标人计算,评标后相同品牌得分最高的投标人由中标人推荐;评标得分相同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的资格,由中标人推荐;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同一品牌的其他投标人不视为中标人。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构成和产品价格占比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多个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九条采购要求应当清晰、规范、准确。技术要求和业务要求要客观,量化指标要明确对应的顺序,如果有连续的区间,则按区间划分顺序。对于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解决方案或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客观、量化的指标。采购可以直接参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和规范,或者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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