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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竣工日期的变更条件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1-05-11 14:08:32    来源:民族品牌网     浏览次数:360    评论:0
【导读】实践中,竣工日期的确定又与结算、违约责任、竣工奖励等密切相关,也是最有可能成为施工合同当事人产生争议的事项,那么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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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竣工日期的确定又与结算、违约责任、竣工奖励等密切相关,也是最有可能成为施工合同当事人产生争议的事项,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竣工日期的变更条件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竣工日期的变更条件是怎样的?

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张进松律师解答: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有很多原因。从实践来看,工期顺延的理由主要是下列情形:

1、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变更设计;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6、工程质量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张进松律师解析: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当承包人发现合同工期远低于合理工期而没有合适的赶工措施费用或者无法组织正常施工时,应该在招标投标活动时提出质疑,通过对招标文件质疑和修改来达到目的。在合同签订后,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对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有充分的依据证明工期不合理、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申请变更时,可以重新确定签约工期或增加延期,或者增加赶工措施费用。但是在撤销时效过期以后,或者放弃撤销权的,则不予调整。这样既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约束了发包人的任意性,又遵从了合同原则,避免随意否定合同约定,从而保护交易安全和市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