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经常会遇到资金周转问题,那么首先想到的就是向银行贷款,可是此类型的贷款应该提供哪些担保材料呢?常见的有三种形式的担保,下面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一种的优势与劣势。
一般来说,房地产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预售款的再投入。自有资金是开发公司投入项目的启动资金,是进行项目计划立项、建设规划审批、签定土地出让合同、进行土地的三通一平的投资,自有资金投入一般为总投资的25%————30%。开发公司投入自有资金进行上述工作后一般能够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临证、施工许可证,即通常所说的四证。开发项目取得了四证就达到了人民银行规定的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条件,开发公司即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获得开发项目的第二个资金来源。房地产项目在投入上述两项来源的资金后达到房屋预售的条件,开发公司向国土房管局申领房屋预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用销售资金再投入项目开发,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楼。
在房地产项目三项资金来源中,申请银行贷款最为困难,是房地产项目融资的关键。在此阶段,开发公司自有资金即将告罄,房地产项目的工程进度未达到土地房屋管理局要求的销售条件,不能开盘销售,不能用销售回收资金补充到项目投资中。此时项目投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对开发贷款相当谨慎,要求开发公司提供足够贷款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开发贷款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连带责任保证,即由其他公司为开发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此种方式手续简便,对于借款的开发公司来说直接费用最低。但是,各个公司都十分注重规避连带责任保证的潜在风险,避免本公司产生或有负债,尤其是财务状况较好具备担保资格的公司更是决不轻言保证。因此能够寻求一家合适的公司为开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比较困难。
二、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即请专业担保公司为开发贷款提供保证。此种方式的担保风险由专业公司承担,符合现代经济社会专业分工的趋势。
但是此种方式存在以下几种不足:
(1)担保公司要收取担保额2%————3.5%的担保费用,增加了开发公司的借款成本;
(2)担保公司要求开发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反担保措施比较难落实;
(3)银行要对担保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考察,尤其要考察担保公司担保的其他债务,周期较长,容易贻误开发公司贷款融资的时机。
因此,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虽然是一种发展的趋势,但是由于现阶段担保公司数量不多,起步较晚,具体做法还不够成熟。
三、项目抵押担保,即将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抵押给银行,为开发贷款提供担保。
此种方式不涉及第三方,银行乐于接受,开发公司容易办理,相应的费用主要是抵押项目的评估费和保险,相对较低。但是开发公司一定要与银行事先洽商好逐步解除抵押的时间和步骤,不要由于项目抵押影响项目销售,更不能因为产权问题危害买房业主的利益。例如开发公司有一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取得了四证,刚刚开始施工。项目土地出让金为5000万元,开发公司只交纳了2000万元,取得了土地使用证的临时证。开发公司欲以项目作为抵押物在银行借款1亿元,银行同意。因开发公司的项目土地使用证为临时证,不能在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故银行分两期发放贷款,第一期贷款为3000万元,专项用于交纳项目土地出让金,办理正式土地使用证。在项目正式土地使用证在国土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后,银行发放其余7000万元贷款,至此借款和抵押工作全部完成。
在项目施工进度达到销售要求时,开发公司偿还银行100万元,占借款总额的1%,银行解除项目总面积1%的抵押,即1000平方米;开发公司销售1000平方米的房产,假设售价为6000元/平方米,共取得600万元的销售收入。开发公司用一半的销售款3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解除3%即3000平方米房产的抵押,开发公司销售后再偿还银行借款。依此类推,在解除33000平方米抵押面积并实现销售时,销售回收资金即可还清借款,撤消整个项目的抵押。在上述各个还款解押阶段,开发公司用50%的销售款偿还借款,另50%的销售款用于项目投资。开发公司还清全部银行借款时,项目全部解押,以后的销售款可全部用于项目投资。上述抵押担保形式,开发公司可根据自有资金情况和销售需要逐步偿还借款,每次解除抵押面积和偿还借款额视当时情况确定,开发公司有充分的主动权。
以上三种贷款担保形式各有优劣,连带责任保证手续简单,费用低,但是寻求银行认可的保证单位困难;担保公司担保的担保单位容易落实,但费用高;项目抵押担保的费用介于前两者之间,不用求助于第三方,且分期还款形式灵活,个人认为此种方式比较好。